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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0:12
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约束表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有必要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子之前、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款的责任、担保物权须经法院检查承认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依据各国破产法的规则,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约束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有必要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子之前
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办理人准则,有关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事由均由破产办理人进行,债款人无权对破产产业进行办理和处置,因而不可能再在其产业上建立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子之前,依据绝大多数采破产吊销权准则的国家破产法有关吊销权的规则,债款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本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破产办理人有权恳求法院予以吊销。例如,按照《德国付出不能法》第130条和第131条之规则,在恳求开端付出不能程序之前的最终3个月之内或程序开端之后施行的平等担保行为,以及在恳求开端付出不能程序之前的最终1个月或在此项恳求之后施行的不平等担保行为,付出不能办理人能够恳求法院吊销。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也规则,破产办理人对债款人在破产恳求前6个月内所为的对现有债款供给担保的行为,可恳求法院吊销。这里有两点应予留意:一是临界期限约束并不扫除债款人于建立债款的一起设定产业担保行为的效能;二是经收效裁判或调解书承认的有产业担保的行为,尽管发生在法定临界期限内,但因其已具有法令上的履行效能,所以不得恳求吊销。
二、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款的责任
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破产诈骗,削减争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则:“债款人应当在收到告诉后1个月内,未收到告诉的债款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阐明债款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由此可见,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与其他债款人相同,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款。不仅如此,主动抛弃债款的法令拟制,也天公地道地对有、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产收效能。当然,这种主动抛弃债款的法令拟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不过,也有少量国家的法令规则,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力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所以无须申报债款,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挂号公示或为债款人占有的情况下。如在美国,关于有担保的债款人来说,申报债款就不是必要的程序。法令设定担保物权人申报债款的责任,一方面表现了破产法公正维护一切债款人的理念,另一方面使得担保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转为破产债款的解说水到渠成,不然,担保物权人将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款而损失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力。
三、担保物权须经法院检查承认
担保物权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除首要应依法申报其债款外,其债款还有必要由债款人会议讨论决定,最终由法院检查承认。假如担保物权人与债款人会议就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及详细数额发生争执,则应经过诉讼手法处理。该诉讼的根本形状为承认之诉,但若有必要,也可一起提出给付之诉。发起诉讼的主体一般为担保物权人,但若担保物权人先行就此已获得具有履行力的法院裁判,则应由债款人会议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然,担保物权人可借此恳求法院开端强制履行。法院对此仅有方式检查权,而无实体检查权。因而,未经法院检查承认的担保物权,债款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为抵押权人),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要应向破产办理人建议,获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力
若担保物权人现已占有担保物,如为质权人、留置权人时,则可不经破产办理人赞同,直接依担保法规则的办法行使其权力。可是,破产办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供给为债款人承受的担保,回收担保物。而依据《德国付出不能法》的规则,不管担保物是不动产仍是动产,也不管破产办理人是否占有担保物,破产办理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拍卖、强制办理或许直接变价,变价所得价金首要付出拍卖费或变价费,然后才用于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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