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属个人遗产不能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7:52
儿子逝世,白叟想以承继人的身份承继儿子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份额,能否得到支撑?2012年11月6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子进行了揭露宣判,判定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郝某与赵大于1992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邢玲、邢平系郝某与赵大同居前的两个女儿,并与郝某、赵大共同日子,丁某是赵大母亲。2005年赵大逝世。2008年11月18日虎林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十三次会议纪要议定:乌苏里农场所属土地属国有储藏土地,虎林市市政府有权确认运营权,会议议定乌苏里农场现有土地由市政府责成农业开发办办理。准则上赞同将现有土地承揽给乌苏里农场运营,乌苏里农场从现有的3.7万亩土地中供给约8000亩,由市政府责成市农业开发办依照1:1的份额和“优先、贱价、长时间”的准则,以每公顷700元的价格承揽给阿北乡、珍宝岛乡在1994年未匹配荒漠的农户……。2009年4月25日农业开发办与赵大、赵二别离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约好赵大承揽亩数为105.9亩土地、赵二承揽亩数为134.2亩,赵大的合同由郝某的女儿邢玲(赵玲)代郝某签字。后赵二与郝某因土地亩数的问题发生争执,2010年5月31日经虎林市阿北乡政府调停,两边达到一致意见:修正合同,赵二承揽120亩,赵大承揽120.1亩,赵二134.2亩土地中剩余部分由赵大交承揽费,两边于当日依照约好亩数从头与农业开发办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并交纳承揽费用。2011年底,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已故长子赵大在乌苏里农场30亩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经法院审理后以为,承继是指自然人逝世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言指定的人依法获得死者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原告要求承继其已故长子赵大30亩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但土地承揽运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以对承揽土地的办理、占有、运用、收益为意图的他物权,应不属个人遗产,不能进行切割承继。并且在土地承揽中,发包方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联系,2009年4月25日及2010年5月31日虎林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现已与被告郝某签定了土地承揽合同,应视为虎林市农业敞开办公室对原承揽主体的改变和新承揽联系的认可。故原告无权要求承继其子赵大的原土地承揽运营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定。
被告郝某与赵大于1992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邢玲、邢平系郝某与赵大同居前的两个女儿,并与郝某、赵大共同日子,丁某是赵大母亲。2005年赵大逝世。2008年11月18日虎林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十三次会议纪要议定:乌苏里农场所属土地属国有储藏土地,虎林市市政府有权确认运营权,会议议定乌苏里农场现有土地由市政府责成农业开发办办理。准则上赞同将现有土地承揽给乌苏里农场运营,乌苏里农场从现有的3.7万亩土地中供给约8000亩,由市政府责成市农业开发办依照1:1的份额和“优先、贱价、长时间”的准则,以每公顷700元的价格承揽给阿北乡、珍宝岛乡在1994年未匹配荒漠的农户……。2009年4月25日农业开发办与赵大、赵二别离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约好赵大承揽亩数为105.9亩土地、赵二承揽亩数为134.2亩,赵大的合同由郝某的女儿邢玲(赵玲)代郝某签字。后赵二与郝某因土地亩数的问题发生争执,2010年5月31日经虎林市阿北乡政府调停,两边达到一致意见:修正合同,赵二承揽120亩,赵大承揽120.1亩,赵二134.2亩土地中剩余部分由赵大交承揽费,两边于当日依照约好亩数从头与农业开发办签定土地承揽合同书,并交纳承揽费用。2011年底,原告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承继已故长子赵大在乌苏里农场30亩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经法院审理后以为,承继是指自然人逝世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言指定的人依法获得死者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本案中,原告要求承继其已故长子赵大30亩土地的承揽运营权,但土地承揽运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以对承揽土地的办理、占有、运用、收益为意图的他物权,应不属个人遗产,不能进行切割承继。并且在土地承揽中,发包方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联系,2009年4月25日及2010年5月31日虎林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现已与被告郝某签定了土地承揽合同,应视为虎林市农业敞开办公室对原承揽主体的改变和新承揽联系的认可。故原告无权要求承继其子赵大的原土地承揽运营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