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让公司缴纳社保”是不是无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3:00案情回放
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两边签定一份劳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一起两边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好:刘某不让公司给其交纳社保费;刘某在脱离该公司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给其补缴社保费。刘某在该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公司奉告刘某不再与其续签劳作合同,刘某也赞同脱离公司,但提出公司应补缴两年社保费,遭公司回绝。刘某将公司告至劳作裁定部分,要求公司给其补缴社保费。
在劳作裁定部分开庭审理时,公司出示了与刘某签定的《补充协议》,据此以为,刘某自愿不让公司给其交纳社保费,协议是两边自愿洽谈达到的,对两边具有约束力,恳求裁定部分驳回刘某的裁定恳求。但裁定部分确认刘某与公司签定的《补充协议》无效,支撑刘某的裁定恳求。
律师说法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指出,《劳作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则:“社会稳妥基金依照稳妥类型确认资金来源,逐渐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因而,用人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免缴社保费的协议因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