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8:16两层劳作联络系指一个劳作者一起与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现实生活中,部分劳作者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两层劳作联络,那么,两层劳作联络该怎么处理呢?是否一切两层劳作联络均得不到法院支撑呢?
一、两层劳作联络怎么处理
两层劳作联络指一个劳作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依据理论,劳作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树立劳作法令联络,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树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一起为该劳作者重复树立人事档案、重复交纳社会保险。
从《劳作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则可知,假如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免除或的劳作者,形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作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可见,现行法令仍是遵从的“单一劳作联络”准则的,但关于两层劳作联络也未明令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令若干规则的解说》(三)第八条规则,企业停薪留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照劳作联络处理。
二、关于两层劳作联络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支撑
由此可知,关于两层劳作联络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支撑。
两层劳作联络一般存在于下列状况:
1、下岗、工伤、病休、内退员工另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仍旧有原用人单位交纳;
2、员工离职后未办手续即被其他用人单位聘任;
3、劳作者使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
4、停薪留职、放长假或与原用人单位失掉联络的劳作者到其他单位作业。因而,只要企业停薪留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才能够发作两层劳作联络。
上述介绍能够看出,法令实务中,两层劳作联络具有本文第二条规则的景象时,会得到支撑。一般包含下岗、工伤、或离职后未办理手续即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络等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