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年终奖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6:29

年关之际,许多单位组织职工在新年期间加班作业。为此,劳作保证部分就劳作者遍及关怀的“加班费与年终奖”问题作出威望解说:年终奖不能替代加班薪酬。
记者向上海市劳作保证部分问询得知,年终奖和加班薪酬完全是两回事,不能彼此抵冲。
用人单位能够自定加班薪酬的规范,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付出倍数,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不能用于抵充加班薪酬,领得“红包”的劳作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供给额定作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要组织职工加班,应事前征得工会和职工的赞同,不能强行指令职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景象外,劳作者关于单位组织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回绝,以保护自己法定的歇息权。单个企业以劳作者不赞同节日加班组织为理由,扣减薪酬乃至免除劳作合同的,归于违法行为。
此外,依据《劳作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新年期间组织职工加班,有必要发放加班薪酬。阴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期,应依照不低于劳作者本人日或小时薪酬规范的三倍付出加班薪酬;而在初四至初七的歇息日期间,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加班的,能够给劳作者组织补休而不付出加班薪酬,假如不给补休,则应当依照不低于劳作者本人日或小时薪酬的二倍付出加班薪酬。单位发放的年终“红包”,是对职作业业体现的必定和奖励,并不能替代新年期间的加班薪酬。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