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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5: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期货买卖行为,加强对期货买卖的监督办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备危险,维护期货买卖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活跃保险开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买卖,包含产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买卖及其相关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从事期货买卖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制止诈骗、内情买卖和操作期货买卖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买卖应当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买卖所或许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同意的其他买卖场所进行。
制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同意的期货买卖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买卖,制止变相期货买卖。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对期货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的监督办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派出组织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和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的授权,实施监督办理责任。
第二章 期货买卖所
第六条 建立期货买卖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批阅。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建立期货买卖所或许以任何方式安排期货买卖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买卖所不以盈利为意图,依照其规章的规则实施自律办理。期货买卖所以其悉数产业承当民事责任。期货买卖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任免。
期货买卖所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拟定。
第八条 期货买卖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许其他经济安排。
期货买卖所能够实施会员分级结算准则。实施会员分级结算准则的期货买卖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事务资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同意。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应当在受理结算事务资历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的景象或许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买卖所的负责人、财政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许违纪行为被免除职务的期货买卖所、证券买卖所、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负责人,或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办理组织规则的其他人员,自被免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许违纪行为被吊销资历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许出资咨询组织、财政顾问组织、资信评级组织、财物评价组织、验证组织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资历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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