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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46
王某与世纪公司于1998年树立劳作联系,世纪公司聘任王某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酬8000元。2002年1月原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薪酬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纪公司长时间拖欠薪酬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世纪公司在为其处理离任手续时全额补发薪酬、付出经 王某与世纪公司于1998年树立劳作联系,世纪公司聘任王某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酬8000元。2002年1月原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薪酬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纪公司长时间拖欠薪酬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世纪公司在为其处理离任手续时全额补发薪酬、付出经 王某与世纪公司于1998年树立劳作联系,世纪公司聘任王某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月薪酬8000元。2002年1月原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薪酬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纪公司长时间拖欠薪酬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世纪公司在为其处理离任手续时全额补发薪酬、付出经济补偿金。两边为此发生争议,世纪公司在法院当庭辩称因王某归于自行辞去职务,故其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
事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之规则:用人单位未按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的,迫使劳作者提出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付出劳作者的劳作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付出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定世纪公司按原薪酬标准向王某补付薪酬,一起按王某的作业年限向其付出革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咱们都知道,假如用人单位适用《劳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则与劳作者革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那么劳作者提出与用人单位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责任呢?根据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劳作者自动提出革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则不能一概适用,由于假如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作者被迫辞去职务的,用人单位不只不行革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一起还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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