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监理工程师有哪些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1:22
一些当地政府官员为寻求政绩,以行政权力决议工程项目建造,形成了“首长工程”和“便条工程”。这些建造工程项目未经充沛的可行性剖析,有的乃至未执行资金,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形成项目出资的严重损失糟蹋。
法律咨询
监理工程师有哪些行为之一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当连带责任?
律师答复:
1)违章指挥或许宣布过错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依照合格签字,形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造单位或施工企业勾结,招摇撞骗、下降工程质量,然后引发安全事故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承揽修建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制止修建施工企业逾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范围或许以任何方式用其他修建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修建工程或许结构杂乱的修建工程,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揽单位联合一起承揽。一起承揽的各方对承揽合同的实行承当连带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