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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定性错误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5:37
掠夺罪是归于刑事违法,行为人会遭到检察院的公诉。假如嫌疑人所犯的不是掠夺罪,检察机关存在定性过错的问题,违法嫌疑人想洗脱罪名,一般状况下都要托付律师进行辩解,那么关于掠夺罪定性过错的辩解词要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则,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之亲属的托付,指使我担任______的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细心查阅了悉数案子材料并进行了紧密剖析,现依据本案的相关案子实践以及法令规则,本辩解人以为被告人_________不构成掠夺罪,其争夺罪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法定情节和其他裁夺减轻处分的情节,现依法提出辩解定见如下,谨供合议庭科罪量刑时予以参阅。
一、掠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资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行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被告人_____的争夺行为没有对受害人人身权利形成实践损害,在人身权利范畴不具有法益损害性,不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本案中公诉机关申述书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归于定性过错。
1、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我国现行刑法规则的构成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契合性。
(1)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准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契合性。刑法分则中关于掠夺罪景象之一是准掠夺罪,详细是指行为人带着凶器施行争夺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践上是一个准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一个争夺行为的结合。这种准备性质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背有关刀具控制的治安管理法令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的存在,争夺行为就变成了掠夺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参加的几起争夺违法傍边,没有一同归于带着凶器施行争夺的状况。
(2)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转化型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契合性。刑法分则中关于转化型掠夺罪的规则,详细是指在偷盗、欺诈、争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挡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践上是一个先行的争夺行为和后续的暴力性行为的结合。其间的暴力行为,一般来说是掠夺的手法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人XX施行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行为,其行为尽管契合争夺构成转化型掠夺的必备景象之一,但由于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也就失去了构成转化掠夺罪有必要一起具有的其它法定条件。
(3)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是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争夺行为。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争夺行为是指争夺女人耳环时撕裂被害人耳朵;飞车争夺别人致被害人重伤或许逝世等等状况。也便是说,争夺行为随同的暴力程度有必要比较显着,其行为性质才或许构成掠夺,而受害人只是构成细微伤,因而达不到构成掠夺罪所要求的暴力显着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契合构成掠夺罪所要求的暴力行为。
2、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构成掠夺罪的客体要件。掠夺罪的违法客体是杂乱客体,也便是说,掠夺罪所侵略的为我国法令所维护的权益是两层的,既侵略公私产业权利,又侵略公民人身权利,两者缺一不可,而争夺罪侵略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产业的所有权。掠夺罪的两层客体中,首要客体是公私产业权利,但公民人身权利对掠夺罪的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掠夺罪不同于其他侵略产业罪的一个显著特色,便是它还侵略人身权利,乃至严峻侵略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正因如此,与其他侵略产业罪比较,本罪具有更大的社会损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由于掠夺罪违法客体的杂乱性,决议了行为目标具有二元性,一类与首要客体(公私产业权利)相对应;另一类与非首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相对应。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侵略了首要客体公私产业权益没有疑义,但没有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由于“飞车争夺”行为的力所效果的行为目标是物而非效果于人,因而不存在侵略人身权利一说。在本案中,依据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刑)鉴(法)字[2009]1574号法《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的鉴定定论,被害人受损害评定为较重程度的细微损害,在刑法的严厉意义上而言,细微损害还不能构成掠夺罪客体中所指的损害人身权利,理由在于掠夺罪是侵略产业罪中损害最大、性质最严峻的一种违法,当掠夺罪情节或许成果严峻,对人身权利形成必定的损害,即形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许逝世的成果时,它所侵略的客体才干体现为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损害性才干表现在侵略人身权利方面,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构成掠夺罪所要求的客体要件,充其量只能构成争夺罪,还达不到构成掠夺罪的严峻程度。
3、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构成掠夺罪的客观要件。所谓争夺,是指乘人不备,不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强制手法,当场公开非法占有别人资产。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施行了争夺别人产业的行为,这是没有疑义的,但在非法占有资产的当场并没有施行暴力、钳制或其别人身强制行为,这点能够从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中得到证明。辩解人以为,掠夺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资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许其他在场人当场施行暴力,以当场施行暴力相钳制或许选用其他当场侵略人身的办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资产或许当场夺走资产的行为。争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攫取公私资产,而且法令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违法。而掠夺罪中的暴力手法,通常是指具有公开性、攻击性、强制性的举动,包含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行的激烈冲击或强制(如绑缚)。作为掠夺罪与争夺罪相联络、使争夺罪转化为掠夺罪的桥梁,“暴力”具有杰出的效果。综观本案,本辩解人以为:
(1)刑法意义上暴力的行为目标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含对物体施行的有形力;暴力的程度,虽不要求对人身形成必定的损害成果,但应具有比较强的对人身的强制性,且不扫除形成重伤、逝世的损害成果。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掠夺罪,应以其非法占有资产的当场是否实践采纳了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为规范。掠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两层行为,由办法行为和意图行为构成。办法行为是指为了能劫取到资产,而施行的暴力、钳制或其别人身强制行为。意图行为是指为了能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不可或缺,方能构成完好的掠夺行为。辩解人以为,正确了解掠夺行为,关键在于了解其办法行为,这种办法行为是违法分子为了扫除被害人的抵挡,然后得以抢掠资产而成心施行的,首要是指对行为目标即人身施行激烈的冲击或强制,包含殴伤、绑缚、损害、禁锢等等,足以危及其身体健康或许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抵挡,任其抢走资产,或许被逼当即交出资产。综观本案,依据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的定论受害人是细微伤,而且依据《鉴定书》中案情摘要:“受害人自诉于在盘山山庄渣土场被别人掠夺并被别人用拳头打伤头部、肩部、四肢等处。”这儿受害人说到的是被人“打伤”,但依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述书中所指出的:“被告人伙同别人骑摩托车窜至湘潭市河东大路汽车城,见被害人骑电动车行进在汽车城对面非机动车道上,遂飞车争夺放置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黑色挎包,因被害人捉住包不放手,三人骑摩托车将其拖行约10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即违法手法侵略的行为目标是资产而非人身,完全契合争夺罪的特色,而且关于暴力情节,只要被害人陈说归于孤证,孤证不能作为科罪依据。
(2)被告人未施行暴力,不具有掠夺罪构成要件契合性所有必要的行为要素,同案犯所施行的“压手”行为因其不存在片面与客观的联络性,因而也算不上是掠夺罪立法意义上的“使用暴力”。作为科罪准则的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司法人员在确定某一行为实践是否构成何种违法时,有必要既考虑行为的客观实践,又要考虑行为的片面知道活动,而且司法人员只要内行为人的片面知道活动与行为的客观实践相符时,才干据此科罪。对一个人科罪和追查刑事责任,不光要求违法客观要件和片面要件有必要一起具有,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络。这种有机联络表现在:一方面,行为人的客观上损害社会的活动,只要遭到片面成心或许过错的违法心理情绪分配和决议时,才是刑法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损害社会的成心或许过错的违法心理情绪,永久表现在刑法所规则所制止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傍边。在违法构成中,违法的客观要件与片面要件是有机地结合在一同的,脱离任何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就不复存在,这样,整个违法构成亦不复存在,对该行为人就不能科罪并追查其刑事责任。辩解人以为,马克思主义要求咱们,要长于从本质上而非从方式上看问题,违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损害性,而社会损害性程度是决议惩罚程度的首要因素。咱们应当注意到,掠夺罪与争夺罪具有意图和办法的一起性,可是,前者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后者最低刑是控制,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二者处分不同如此之大,首要在于由前者违法办法的特殊性决议了其不只侵略产业权利,而且侵略别人的人身权利,而后者只侵略产业权利,同案犯XX施行的“压手”行为即便能够算作暴力,明显也是极端细微的,而且既未形成对别人身体的强制,亦非构成对别人的钳制,与趁人不备从别人手中夺走手包没有多大差异,也便是说仅此一动作缺乏以使行为的损害性质发作质的改变,到达有必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因而,尽管刑法没有规则暴力的下限,可是,对暴力只作方式的了解,底子不考虑其对人身权利侵略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是不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十一条:关于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驭车辆”)攫取别人资产的,一般以争夺罪从重处分。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1)驾驭车辆,逼挤、碰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扫除别人抵挡,乘机攫取资产的;(2)驾驭车辆强抢资产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纳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资产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驭车辆强行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会形成别人伤亡的成果,依然强行攫取并听任形成资产持有人轻伤以上成果的。被告人没有施行暴力行为,同案犯的行为也不契合其间三项之一,因而,辩解人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定见的原理和精力,关于“飞车争夺”行为在一般状况下以争夺罪从重处分,假如争夺致人重伤、逝世构成其他违法的,则择一重处或与争夺罪实施并罚是正确的。二、被告人在几起争夺违法中均处于从犯位置,具有法定以及其它裁夺从轻减轻处分情节。
综上所述,依据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掠夺罪属定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掠夺罪的构成要件契合性,其在一起争夺违法中处于从犯的位置,客观违法性弱,片面有责性小,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期望法院从小惩大诫、治病救人的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准则动身,给被告人一个痛改前非的时机,主张从轻、减轻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_____法院
辩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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