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1:02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好坏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好坏关系人为请求人,婚姻关系当事人两边为被请求人。夫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为被请求人。夫妻两边均已逝世的,不列被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