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5: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意义问题,解说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并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定。人民法院为依法履行付出令、收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定、公证债务文书等所作的判定归于该条规则的判定。
下列景象归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被履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履行的;
(二)担保人或许被履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或许转让已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履行的;
(三)协助履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履行告诉书后,拒不协助履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履行的;
(四)被履行人、担保人、协助履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波折履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履行的;
(五)其他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履行判定、判科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许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一起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现予布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