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3:04
【稳妥合同改变】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指稳妥合同中规则的各事项的改变。《稳妥法》第二十条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则是内容改变的总准则,即须两边洽谈赞同后由稳妥人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两边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须经稳妥人赞同,这样会呈现稳妥人成心或是无意延迟的状况,为求实践便当和稳妥联系的确认,有些国家规则在必定状况下,如仅限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经必定期间如稳妥人并无对立之意即视为赞同。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有两类状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践需要提出改变,二是因必定法定状况的发作,稳妥合同一方须予提出改变,另一方亦不得回绝改变。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包含保费的改变及其他内容的改变,主要是保费的改变。法定须予改变的状况有:
(1)保费的添加:投保人、被稳妥人未依照约好实行其对稳妥标的安全应尽的职责的,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的,被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付出的稳妥费少于敷衍稳妥费的,稳妥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稳妥费,或许在给付稳妥金时依照实付稳妥费与敷衍稳妥费的份额付出(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削减:据以确认稳妥费率的有关状况发作变化,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显着削减,或是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显着削减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应当下降稳妥费,并按日核算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践需要提出改变恳求主要是因改变稳妥金额而改变保费。
(1)稳妥金额的添加:如稳妥价值因商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依照或许不依照稳妥价值的添加份额添加稳妥金额,当然亦需添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稳妥价值并无添加的状况下在稳妥价值极限内提出添加稳妥金额的恳求。
(2)稳妥金额的削减:如因有稳妥价值削减的状况或许虽无削减状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削减稳妥金额的恳求,仅仅一些保单规则稳妥人并不受理稳妥金额削减的恳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稳妥保单。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指稳妥合同中规则的各事项的改变。《稳妥法》第二十条规则,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则是内容改变的总准则,即须两边洽谈赞同后由稳妥人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两边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须经稳妥人赞同,这样会呈现稳妥人成心或是无意延迟的状况,为求实践便当和稳妥联系的确认,有些国家规则在必定状况下,如仅限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经必定期间如稳妥人并无对立之意即视为赞同。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有两类状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践需要提出改变,二是因必定法定状况的发作,稳妥合同一方须予提出改变,另一方亦不得回绝改变。
稳妥合同内容的改变包含保费的改变及其他内容的改变,主要是保费的改变。法定须予改变的状况有:
(1)保费的添加:投保人、被稳妥人未依照约好实行其对稳妥标的安全应尽的职责的,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的,被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付出的稳妥费少于敷衍稳妥费的,稳妥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稳妥费,或许在给付稳妥金时依照实付稳妥费与敷衍稳妥费的份额付出(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削减:据以确认稳妥费率的有关状况发作变化,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显着削减,或是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显着削减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应当下降稳妥费,并按日核算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践需要提出改变恳求主要是因改变稳妥金额而改变保费。
(1)稳妥金额的添加:如稳妥价值因商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依照或许不依照稳妥价值的添加份额添加稳妥金额,当然亦需添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稳妥价值并无添加的状况下在稳妥价值极限内提出添加稳妥金额的恳求。
(2)稳妥金额的削减:如因有稳妥价值削减的状况或许虽无削减状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削减稳妥金额的恳求,仅仅一些保单规则稳妥人并不受理稳妥金额削减的恳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稳妥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