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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峰 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2:53

原告:郑雪峰,女,32岁,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护理,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陈国青,男,3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军官,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峻,该院院长。
原告郑雪峰、陈国青因与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发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原告诉称:由于成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好经过“单精子卵腔内打针”技能(以下简称ICSI技能)施行人工辅佐生育,可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医治技能计划,实践采纳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能(以下简称IVF技能)并导致医治失利。故恳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顾客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则,判令人民医院双倍补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力抚慰金1万元并揭露赔礼道歉。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IVF技能和ICSI技能都是人工辅佐生育的技能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清晰约好采纳何种技能。我院依据原告其时的状况决议采纳IVF技能契合医疗惯例,因而在医治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原、被告之间不是一般的顾客与经营者的联系,本案不该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原告以违约为诉由,要求我院承当精力损害补偿亦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原告系夫妻联系,因生育妨碍到人民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两原告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佐生育医治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协议和须知”)。人工辅佐生育存在多种医治技能,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佐生育的技能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清晰约好人民医院将采纳哪一种技能为原告进行医治。但郑雪峰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人民医院举证的ICSI技能的收费规范中前三项相加的数额相符,而郑雪峰交费时ICSI技能的收费项目中最终一项相应的医疗办法没有进行。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人民医院依照ICSI技能的收费规范收取了医疗费。人民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IVF促排卵医治记载单”中也记载了“拟行医治”为“ICSI”。因而,尽管原、被告两边没有书面约好采纳何种技能进行医治,可是归纳剖析以上依据能够确定,原告已知悉存在两种不同的医治技能手段,其交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医治技能计划做出的挑选,人民医院收费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对原告挑选的承认,因而亦能够推定,原、被告之间现已就采纳ICSI技能进行人工辅佐生育医治达到合意,人民医院有义务依照ICSI技能为原告进行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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