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应否支付利息?利息自何时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9:02
问:咱们是一家修建单位,承揽了一个工程,现在建造单位欠付咱们工程款,我单位预备申述,但是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好,请问,这种咱们可不能够要求利息,假如能够那利息起算日从哪天核算呢?
答:首要,贵单位能够要求付出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按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因而,假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好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其次,关于利息的起算日,上述司法解说也有规则,依据《司法解说》第18条: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一)建造工程已实践音乐会的,为交给之日;(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因而,依据该规则,假如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日有约好,那么利息起算日应以约好的付款日为规范。在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现已交给,假如现已交给就应该以交给日为准。在没有交给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当然,这儿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假如按提交日起算,真实的工程造价并没有承认,也便是说没有得到发包方认可,或许发包人会要求承揽人去修正或许完善工程结算文件,那么这时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就没有承认,这种情况下按照提交日起算合理吗?我认为是合理的,由于实践发作欠付工程款的景象是存在的,仅仅数额还未得到两边承认罢了,没有承认和没有发作或不存在不是一个概念,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不矛盾。一起,该规则也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成心延迟。所以,把提交竣工结算日定为起算日有必定的合理性。
答:首要,贵单位能够要求付出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约好的,按照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因而,假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好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利息。
其次,关于利息的起算日,上述司法解说也有规则,依据《司法解说》第18条: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一)建造工程已实践音乐会的,为交给之日;(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因而,依据该规则,假如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日有约好,那么利息起算日应以约好的付款日为规范。在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现已交给,假如现已交给就应该以交给日为准。在没有交给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当然,这儿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假如按提交日起算,真实的工程造价并没有承认,也便是说没有得到发包方认可,或许发包人会要求承揽人去修正或许完善工程结算文件,那么这时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就没有承认,这种情况下按照提交日起算合理吗?我认为是合理的,由于实践发作欠付工程款的景象是存在的,仅仅数额还未得到两边承认罢了,没有承认和没有发作或不存在不是一个概念,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不矛盾。一起,该规则也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成心延迟。所以,把提交竣工结算日定为起算日有必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