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转卖给他人之后,被征收入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7:23按原购买价的两倍进行赔付。一般是双倍现金支付,也有的是用两个原购买物对顾客所购买的物品进行互换。双倍补偿一般是在购买物有问题(坏,破,与宣扬不符)时才会发作,且一般需求有商家事前的许诺或许是顾客协会的和谐乃至法令的干涉。那么当安顿房被转卖给别人后,被征收入可以取得双倍补偿吗?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两边在自愿、友爱洽谈的根底上签订了关于“安顿房置换”的补偿协议,其实质是对拆迁安顿的互换,也是一种互易合同,因而对两边均有约束力。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协议中所涉安顿房子建成今后,本来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好交付给郑先生,却暗里违背约好,在郑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予别人,这违背了某房地产公司所负有的将协议项下特定的安顿房交付给郑先生的责任。这不仅是对协议的违背,更是对郑先生财产权利的一种严峻损害,因而根据我国有关规则,郑先生有权优先取得协议项下的安顿房子,在该三套安顿房被某地产公司暗里出卖后,也彻底有理由、有根据向某房地产公司建议房子价款的双倍补偿。
附: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则在我国消费领域中确立了惩罚性补偿金准则,这关于冲击冒充伪劣产品及诈骗性服务,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具有活跃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1 1”的惩罚性补偿规则的了解与适用却存在种种争议(如在知假买假,产品房生意胶葛、医患胶葛、私车消费等案子中,法院是否可支撑顾客征引该条索赔丢失,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