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5:40【事情】
2014年8月16日,乡村居民张某经过朋友介绍,将其自家的宅基地256.2平米以3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刘某于当日向张某支付了312000元购地款。后刘某预备在该土地上打地基建房时才得知,东至黄某地皮隔界处的土地不归于张某一切,导致刘某无法完成合同的意图,故刘某要求承认该合同无效。张某辩称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合同有用。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本案中的两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用?
该生意协议应确定为无效。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的规则,每个乡民只能请求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团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乡民请求获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行将其出卖、转让。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乡村的宅基地。法令制止宅基地从农人手中向城镇居民流通。从上述法令规则来看,乡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而在本案中刘某是城镇居民,归于法令制止主体的领域,因而,张某与刘某之间缔结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