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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故意杀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2:34
人总是简单被自己的心情左右,然后激动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工作,愤恨是魔鬼,总是让咱们不自觉地做出一些恐惧的工作。那么,刑事顺便民事署理词成心杀人是怎样一回工作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高xxx成心杀人案刑事顺便民事署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受害人苏xxx、南xxx的诉讼署理人。承受托付后,署理人细心问询结案情,仔细研读结案卷资料,结合庭审状况,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知道。现署理人依据本案的现实和法令规则,宣布署理定见如下:
一、被告人高xxx依法应当判处极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成心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而不是暂时起意。其作案有事前细致构思、进程明晰、手法残暴、犯意坚决的特色。
首要,被告人杀人犯意发生已久。依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的讯问笔录15页,“问:你是什么时刻有杀戮苏xxx和高xxx的主意的?答:当我听说和感觉到苏xxx有生活风格问题的时分,我就逐渐有了杀戮苏xxx的主意,时刻越长主意越重,高xxx是我想要把苏xxx杀了后他也没人照料,所以就干脆一回全杀了。”第2次讯问笔录21页,“问:你用刀捅想将这两人怎样?答:街上人谈论,再加上我幻想,所以就想对她俩下手,想把她们都杀了然后自杀。问:你是什么时刻发生杀戮她二人主意的?答:便是最近不是多远,我梦见一些梦,苏xxx风格特别有问题,所以我才这么干......”第五次讯问笔录28页、29页,“问你是什么时刻发生杀戮苏xxx和高xxx的主意的?答:当我听说和感觉到苏xxx有风格问题的时分,我就逐渐有了杀戮苏xxx的主意,时刻越长主意越重......”可见,被告人早有杀戮苏xxx的主意,并不是案发当晚才想杀人的。
其次,被告人杀人有一个明晰的方案。被告人在案发前的一系列行为标明其是有周密组织的:2013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高xxx雇佣了一辆小轿车将苏xxx母女送回宝塔区冯庄乡冯庄村的娘家。12月3日下午6时许,高xxx再次雇佣这辆车来接苏xxx母子,并打电话让二人有必要回去。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苏xxx在电话中说情,但高xxx坚决不允,苏xxx母子只好回到高xxx父亲高伟家中(冯庄乡赵家沟村)。12月4日上午,在行将脱离父亲高伟家时,高xxx说:让苏xxx去李渠开门市,我在家里没住够。苏xxx母女脱离后,高xxx又给其奶奶说:正午给我吃好一点,我吃的时刻不多了。2013年12月4日下午,高xxx回到李渠镇的家中。当晚晚上10时30分许,高xxx开端施行杀人方案,先将防盗门反锁住,将后窗户用铁丝扎牢,又将自己和苏xxx的手机都关机,然后残暴的在苏xxx胸腹部连刺17刀、在女儿高xxx颈部连砍两刀,致二人当场逝世。可见被告人杀人是早有预谋的,并进行了一系列组织。
再次,被告人违法手法极端残暴,犯意坚决。依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卷宗12页:“问:你详细客观的谈一下工作的通过?答:......我先朝坐在床上的女儿高xxx脖子上划了一刀,其时就出血了......接着我又拿刀在苏xxx的脖子上刺了几下,详细几下我不记得了,直到后来苏xxx躺在床上不动了......”。13页:“问:你捅了苏xxx几下,捅到了哪里?答:我捅到苏xxx脖子上,详细几刀我忘了......”第2次讯问笔录19页:“问:你详细说一下进程?答:我先在高xxx脖子上划了一刀,又在苏xxx脖子上划了一刀......问:你持续讲?答:......其时苏xxx在床上维护小亚(即高xxx),在她不注意时我又划了四五刀,划到脖子上和胸上(用手比画脖子和胸),连划带刺,刺完之后她俩倒在床上,在没起来。”第四次讯问笔录,卷宗25页:“问:你再将作案进程叙说一遍?答:......先朝坐在床上的高xxx脖子上大约划了两刀,苏xxx见状就大喊大叫,并把我手里的刀子夺了曩昔,然后我又夺过来,在苏xxx的脖子上、胸前扎了几下,划了几下直到苏xxx也不动了......”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现了现场勘验笔录、尸身查验记载以及判定文书等,以上依据让咱们明晰地看到被害人苏xxx颈部和胸部有多处刀伤,系被单刃锐器屡次刺击颈部致吸入性窒息逝世;高xxx颈部被连砍两刀,系被单刃锐器刺切颈部致左右静脉决裂引发失血性休克逝世。从这些依据中,能够看出被告人捅人于丧命部位及捅入这些部位的深度、力度均反映出被告人其时为到达掠夺被害人生命权的意图,其杀人手法现已到了丧尽天良、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
2、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却没有脱离违法现场,被抓捕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以为被告人归于自首。咱们以为没有法令与现实依据。
首要,上述辩护人所说的景象在我国现行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中没有规则为是自首,这仅仅辩护人自己揣摩法令本意的成果,或许是某某一学者的观念,不能作为法令依据。
其次,被告人没有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5次讯问笔录,只要第一次其照实供述,并签字按手印,后四次其都回绝签字,认罪态度很恶劣。在庭审中,被告人又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的一些要害现实予以否定(如用刀刺、划被害人的次数,刺、划的部位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可知,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作案时没有丢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的才能。
被告人虽被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从其供述能够看出其在作案时头脑清醒,毅力正常,具有彻底刑事职责才能,不具有《刑法》十八条第三款规则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
二、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应当承当对原告人形成的损害补偿职责。
尽管,被告人法定署理人与原告人在2013年12月24日达成了调停协议书,可是该协议中仅仅对精神丢失费和抚养人生活费做了补偿,其他补偿费用没有约好。而且,在庭审中被告人法定署理人高伟也供认原告人在处理被害人后事进程中是有花费的。
所以,依据《调停协议书》第四条约好:“苏xxx由高伟担任安葬,......期间发生的全部安葬费用均由高伟承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则,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还应当补偿原告人丧葬费、逝世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开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丢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依据受害人的丢失状况,详细数额如下:
尸身清洗以及尸身袋费用2100元,寿衣等相关物品费用3800元,即以上所说的丧葬费,;交通、住宿费8700元,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 58600元,即以上所说的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开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丢失;逝世补偿费50000元。合计123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xxx杀人是有预谋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差,无法定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之情节,应依法以成心杀人罪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还应承当对原告人形成的损害补偿职责,以补偿受害人家族心灵上的损伤。
以上署理定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并予以采用。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署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廖某某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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