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要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6:14网友发问:
我是一个底层税务干部,最近在税务查看时发现这样一个问题:某食品公司2011年从业人数80人,财物总额1000万元,年应交税所得额5万元,享用税法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该食品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推向市场后,订单不断,仅1个月就盈余16万元,从业人数也扩大到120人,已不契合税法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该公司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还能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申报?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则,企业按当年实践赢利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有关优惠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间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均匀从业人数核算,“财物总额”按企业年头和年底的财物总额均匀核算。
因而,对企业是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在年度终了后,依据企业全年均匀从业人数以及企业年头和年底的财物总额均匀值来确认。来信说到的食品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应参照上一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交税身份,按1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假如该企业的从业人数、财物总值或全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规则规范,在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则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