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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9:51
行政救助实施一事不再理准则。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1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或许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的,不得请求行政复议。
2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能够判定吊销、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假如原告或第三人对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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