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资金挪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8:31
资金移用罪,望文生义,广义上的了解便是移用了不属于自己的资金。这样的行为是恶劣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么,在法令上这样的违法行为怎么界说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遍及一下资金移用罪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资金移用罪的界说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十一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实施《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纳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许侵吞公司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量刑规范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有移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便是相关的法令知识。归纳言之,移用资金是指当事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并且是知法犯法,有意为之。此违法行为依据当事人移用的资金数额巨细区分有轻有重,数额巨大则会受更重的处置。如果有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咨询听讼网律师。
资金移用罪的界说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中第十一条所规则的公司、企业人员移用单位资金罪。
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实施《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置。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司理运用职权收纳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许侵吞公司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公司产业,由公司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托付,生意、移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许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许移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封闭或许撤消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量刑规范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有移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便是相关的法令知识。归纳言之,移用资金是指当事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并且是知法犯法,有意为之。此违法行为依据当事人移用的资金数额巨细区分有轻有重,数额巨大则会受更重的处置。如果有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