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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酿出惨剧 民事责任谁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3:44

案情:
原告张甲与赵甲系夫妻,张乙是他们的儿子。2012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任某请张甲、张乙、李某、赵乙、张丙等人吃饭,饭桌上只要赵乙、张丙、张乙三人喝酒,其父张甲与其别人均劝张乙不要喝或少喝,张乙不听。饭后张乙骑着张甲的摩托车回家,撞到了张丁堆在路旁边的沙土堆上,张乙跌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交警部门确定,张乙承当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张丁承当非必须职责。事端发作后,张甲与张丁达到补偿协议。二原告以为张乙做工的某供电所及上级单位、任某、张丙、赵乙、李某等对张乙的死也有职责,应承当补偿职责,遂诉至法院。
依据查明的现实,依据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的规则,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日前断定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规则:危害别人形成人身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治和恢复开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形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日子辅佐具费和残疾补偿金。形成逝世的,还应补偿丧葬费和逝世补偿金。
本案中,被告任某是张乙做工的某供电所员工,请张乙等人吃饭既不是因单位事务需求,也不是受上级单位指使,纯属任某个人行为。张乙喝酒时,其父张甲及一起喝酒人均劝其不要喝,张乙自己坚持要喝,酒后又无证驾驭无车牌摩托车,撞到沙堆上发作事端逝世。作为成年人,张乙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无视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则及听任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故张乙的逝世与被告做工的供电所及上级单位,请客人任某,同桌喝酒人赵乙、张丙等无因果关系,二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没有支撑二原告的诉请契合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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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断定规范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GB19522—2004)中规则,该规则指出,喝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80mg/100ml的驾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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