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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1:57
   《合同法》第2条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作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其间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款人。债具有以下特征:   (l)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联系仅发作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债款人和债款人都是确认的、详细的。假如债款人和债款人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不特定就不或许构成债的联系。   (2)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即债款和债款。所谓债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款人)恳求另一方当事人(债款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力。债款为一种典型的恳求权,亦即债款人只能根据债的规则,恳求债款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分配债款人的产业。换言之,债款人权力的完成,有必要凭借债款人的行为。因而与为典型分配权的物权比较,债款不发作优先权、追及权等效能。所谓债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债款人)所负的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责任。   (3)债款具有期限性。即任何债款都是有必定的存续期限,不或许永久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款归于消除。   (4)债款具有相等性。即数个债款人关于同一债款人,先后发作数个债款时,其效能一律相等,不因其建立先后面有好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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