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4:20
管辖权贰言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建议和定见。《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贰言的权力,是为了充沛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如诉讼本钱问题、当地司法维护问题、司法腐败等问题)。当事人之所以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在必定程度上是因为原告方所挑选的法院,可能会给他带来利益,包含程序利益也和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关于管辖权贰言对贰言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建议,收受案子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贰言建立与否的裁决的法定责任,而不管其贰言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的,能够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对受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检查,终究以裁决书确认是否建立。
在司法实务中,只需权力人提出管辖权贰言,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决,而不能直接确认。实践中,有的诉讼当事人乱用贰言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贰言,而延迟诉讼进程,对这种乱用贰言权,延迟诉讼进程的行为,现在尚无相关法令限制。将来或许在立法上设定处分准则,以利有用阻止乱用贰言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