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安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4:04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监督,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惩治违法,保证人权,近来,沂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签订了《关于进一步标准捕后改变强制办法的实施方法》。
《方法》规则,检察院、公安局关于批准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要加强盯梢复查监督,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采用拘捕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改变。检察院对现已批准拘捕的案子违法嫌疑人,如发现已补偿受害人丢失并得到被害人体谅;或许拘捕后有建功、检举揭露别人违法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等景象,并或许判处缓刑、拘役、单处附加刑等轻刑的,能够主张公安机关改变强制办法。
《方法》清晰,公安机关发现具有改变拘捕办法景象予以改变强制办法的,应事前寻求原作出批捕决议机关的定见,办案部分需填写《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寻求定见表》,阐明改变拘捕强制办法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分接到《捕后改变强制办法寻求定见表》后,应一致挂号,并由部分负责人核对后指定专人检查,提出检查定见。公安机关在寻求检察院定见或采用检察院主张后改变拘捕强制办法的,应当制造《改变强制办法告诉书》,并在决议改变拘捕强制办法后三日内,将《改变强制办法告诉书》和《开释告诉书》送达原作出批准拘捕决议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分。
《规则》要求,关于批准拘捕时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抓捕后以为契合改变拘捕强制办法的,应当依法先履行拘捕后呈报改变,不得直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关于检察院决议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县公安局在履行中发现有需求改变强制办法的,能够向原决议机关提出,由原决议机关依据状况做出吊销或许改变的决议。关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办法或改变后未按规则告诉的,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违法定见,公安机关应当就纠正违法状况在三日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