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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5:14
在建工程典当权与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作抵触的原因
缔造工程的发包人为了融通资金,常常将没有缔造或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给银行,以获取银行借款,这就是在建工程典当。工程款的优先受偿优先与典当借款所发作的典当权,正是这一新的法律准则对银行资金运作发作的最大的冲击,一旦发包人不能及时还贷,银行建议完成典当权时,发包人一起还拖欠承包人的缔造工程款,这时银行的典当权与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存,发作抵触。
首要,在建工程典当权和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同一客体。前文现已述及,在建工程典当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银行的借款以正在缔造的工程及所附着的土地运用权为担保物,银行所享有的一种权力,该权力的标的物是正在缔造的工程项目。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也是该工程,在发包人到期不能偿还承包人的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够经过洽谈,向法院请求拍卖该工程等方法取得工程款。 其次,在建工程典当权与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维护的主体不同,这就导致了主体利益的抵触。在建工程典当权维护的主体是借款人的利益,是借款人的经营权;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维护的主体是承包人及其工人的生存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经营权和生存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而这两种权力在在建工程典当和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之间又不能共生,这就发作了经营权和生存权的抵触。
再次,两种权力行使的时刻上的不一致性。在建工程典当权作为一般的典当权,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好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就能够行使该权力,在行使的时刻要求上,没有过多的约束,只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就能够随时将该在建工程经过折价、拍卖等方法变价。承包人建议优先权的时刻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好付出价款;二是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三是发包人逾期未付出价款。发包人不付出价款的,承包人不能当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付出价款。假如逾期不付出才干将该工程折价、拍卖。假如在建工程典当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就行使了典当权,将在建工程处分了,那么承包人的缔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有或许因权力所指向的标的消除而无法行使。
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准则的树立和正式施行,使银行的在建工程典当权就位列次席,只有当债务人优先清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后,才干优先于一般债务比及清偿,这就给典当权人特别是银行带来巨大的危险,这也是人民法院需求平衡银行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抵触的一个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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