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6:18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定见函复如下:制造酒是在酒基中参加可食用的辅料(包含植物型与动物型)、食物添加剂等制造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分了解,竹叶青酒首要是以汾酒为酒基制造而成,归于典型的制造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告诉》)规则:\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参加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制造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它酒\子目中的\仿制酒\纳税,一概依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认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认的,一概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一致税法,公正税负,依照《告诉》规则,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