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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9:32
依据《商标署理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则,商标署理人违背相关规则的,应该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署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正告或许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承受托付,向托付人收取费用,收受托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要挟、诱导别人隐瞒事实,供给虚伪依据的;
(三)违背下列规则的:
1、商标署理人转入另一商标署理组织执业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署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处理改变挂号。
2、商标署理人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的商标署理组织执业。
3、商标署理人应当为托付人保存商业秘密,未经托付人赞同,不得把未经揭露的署理事项走漏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4、在明知托付人的托付事宜出于歹意或许其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或许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署理人应当回绝承受托付。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别的,商标署理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获得执业资历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执业资历。
被处分的商标署理人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分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请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留意的是,未获得《商标署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署理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中止不合法署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越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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