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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41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说。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说,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赞同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法令对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则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对案子状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子之间构成了相应的证明联系所决议,因而,具有不行代替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替换;证人自己也不行以仅以个人定见作证或回绝作证;证人有必要亲口陈说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造笔录以外一般不能托付别人署理。这种“证人不行代替”的特性一起决议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构成今后,他们将不行以在诉讼中担任侦办、查看、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见证人,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令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查看、搜寻、扣押依据、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因为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子现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色:(1)它仅仅证人对案子有关状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估测或分析判断定见。(2)它是证人对感知或风闻状况的反映,所以不行避免地会遭到证人的片面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便好心证人也或许供给不实在或不行实在的证言。因为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子和案子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联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说更为客观,实在性和可靠性也较大。证人转述别人所了解的案子状况,有必要阐明来历。(3)证人证言的来历和证明的规模非常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依据。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效果,体现在:(1)协助办案人员发现和搜集其他依据;(2)用于辨别其他依据的真伪;(3)作为确定案子现实乃至是案子首要现实的依据;(4)揭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许诺或许被害人的虚伪陈说;(5)作为公民同违法做奋斗的法令武器,经过作证,使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得到证明,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证人不肯作证,特别是不肯意出庭作证的问题,为此,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一条专门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确确保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搜集证人证言的办法是问询证人。搜集证人证言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进行,有必要确保全部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供给依据的条件,以确确保人供给证言的实在性。问询证人,应当首要奉告他一定要照实供给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责任。问询证人应当单个和口头进行。禁止对证人选用拘留、刑讯、要挟、威逼、诈骗等不合法办法搜集证言,也不得先由办案人员详细介绍案情,再暗示证人怎么供给证言。问询时,应当全面、照实地对证言内容进行客观记载,不能参加办案人员的片面臆想和个人了解;证言中的对立,应当由证人自己作出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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