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9:12
或人考取研究生后,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革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根据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的约好:“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早革除劳动合同,有必要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有必要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好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停止的条件;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洽谈约好其他内容“。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则,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好提早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革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背法令的规则,可是“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革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革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好向单位付出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停止的条件;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洽谈约好其他内容“。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则,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好提早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革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背法令的规则,可是“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革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革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好向单位付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