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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6:07
持有假造的发票罪是一种怎样的罪,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确定为是这种罪,用什么样的构成要件。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持有假造的发票罪追诉规范”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一、持有假造的发票罪
持有假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假造的发票而持有,而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查办出售不合法制作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违法嫌疑人的身上、居处或许交通工具上抄获很多的假发票,这也归于持有假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假造发票的意图。假如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意图,就能够按照出售不合法制作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办。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由于查办的机遇不合适或许被告人采取了必定的反侦办办法,缺少以出售不合法制作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依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不能确定被告人施行了出售不合法制作发票、逃税的行为,但确定被告人持有假造发票的依据是的确、充沛的,能够以持有假造的发票罪来科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假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依据这一规则,持有假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查刑事责任,只要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够作为违法处理;关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持有假造的发票罪追诉规范
刑法的根本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假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的补充规则》(节录)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规范(二)》中添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假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假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假造的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假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则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许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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