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有哪几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1:25收养法第四条规则:“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我国实施约束送养的准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能够被别人收养:
一是损失爸爸妈妈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说。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爸爸妈妈双亡的儿童。为了防止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损失爸爸妈妈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爸爸妈妈,能够被别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爸爸妈妈的温暖。
二是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能够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其他儿童之列。关于迷路的儿童,通过适当时刻的确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儿童亦可被别人收养。
三是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的确无力抚育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能够被别人收养。有特别困难与无力抚育是因果关系。因有特别困难而引起无力抚育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别困难但有才能抚育,仍不能送养子女。“特别困难”的景象许多,如子女对错婚生子女,爸爸妈妈服长刑,子女多日子困难等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能够将子女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