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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7:35
投保车辆出险后,车主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以车主在事端发作后未及时向其报案为由回绝理赔。近来,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稳妥公司应赔付原告周先生事端理赔款10万元。
稳妥公司与周先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车险合同,其间车辆丢失险11.2万元、第三者职责险10万元等。之后,周先生的司机张先生驾驭车辆在行进途中与骑车人胡先生车前轮左边处相撞,形成胡先生倒地受伤及两车物损的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胡先生承当首要职责,周先生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因为两边对补偿未能达到共同,胡先生以损害补偿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定后,周先生一方赔付了胡先生12.6万元。本年8月,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付出理赔款。
周先生称自己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已赔付了胡先生12.6万元,因在补偿结束后向稳妥公司理赔未果,故要求稳妥公司付出理赔款10万元。稳妥公司则以为,周先生在事端发作后未及时报案,在索赔时,稳妥公司才知道这起事端的发作,发作稳妥事端及时报案是被稳妥人应当实行的职责,假如没有实行此职责,稳妥公司当然能够依合同约好回绝补偿。
庭审中,稳妥公司坚持以为未查到周先生其时的报案记载,周先生没有实行报案职责,公司有权回绝补偿。而周先生坚持自己的建议,以为在事端发作后已经过原代理购买稳妥合同的轿车出售公司向其进行了报案,稳妥公司查不到报案记载不能据此推定自己没有报案。
法院以为,首要,稳妥公司关于受理一切报案时均不出具已承受报案的凭据,在对是否报案发作争议时,被稳妥人处于很晦气的举证位置,所以在稳妥公司存在此种受理报案作业程序前提下,适用此条款革除补偿职责不尽合理;其次,稳妥合同中设置此条款的意图应该是在于防止人为扩展丢失、防备呈现制造假事端等道德危险,而本案所述事端及丢失已是法院收效判定所承认,并不存在条款所要防止的危险。现稳妥公司仅以周先生未及时报案而回绝承当补偿职责的根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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