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超时效 民事权益尽丧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6:51劳作者王某因为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述、裁定,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述,因此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王某劳作争议一案,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王某1979年调入建材公司作业,1984年与建材公司发作劳作争议,建材公司以王某多要建材公司石灰起运费1600元,妄图占为己有,严峻违背公司规则为由,以公司文件的方式对王某予以解雇,因为时刻长远,建材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将文件送达给王某。王某称不知道该公司这个解雇文件,只知道公司以旷工为由要解雇自己,并屡次找公司领导申述,但王某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但有证人证明王某在文件下发约一个星期,找过公司领导要求上班。2002年,王某向建材公司及其主管局申述,2004年3月王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康复劳作联系,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 会以为王某的恳求现已超越法定的裁定时效,驳回了王某的裁定恳求。王某不服,向石首法院申述。
法院以为:建材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雇决议,建材公司虽不能证明已将决议送给王某,但决议作出后一星期,王某找过其时的公司总支书记,证明王某现已知道该解雇决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则,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87年 1月1日起核算,王某恳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中,王某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从1987年1月1日起至2002年申述时止,依法主张过权力,王某的诉讼行为超越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王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据此,法院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
法官提示:发作劳作争议要及时向劳作部门恳求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述,不然,就算是真的有理也无法打赢官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后,提起劳作裁定的一方应当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者薪酬联系所在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恳求”。依照劳作部的有关解说,“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本案中,王某在1984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83条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 能够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