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2:59
活跃方面。债款人代位权准则为保证债款人利益供给了相对牢靠的根底,打破了债款的相对性,使得债款具有了触及第三人的性质;此外,从该准则的法令效力来看,其亦保证了债款准则的相等性。消沉方面。首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榜首,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果效益归债款人享有,这使其行使权力的动力大减。第二,在实践中,债款人代位权的行使有适当的困难,若债款人不活跃帮忙,则代位权难于完成。第三,关于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在债款保全极限内替代债款人行使其权力,但关于债款保全极限”怎么确认,实践中的问题较多。(五)与代位权行使有关的问题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含以下几点:榜首,债款人有必要有保全其债款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款而建立,故只需在债款人不行使该权力危害债款人之债款时,才有必要代位。判别是否对债款人形成危害”,保全有无必要”,应以债款人和其保证人的产业以及其他担保产业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款为规范。第二,债款人有必要是拖延实行债款,即债款人的债款已届实行期。台湾民法(其民法典第243条)以债款人负拖延责任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资参阅。[6]第三,有必要是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简言之,怠于”,即处于能行使而不行使的状况。能行使”则指有客观上的能完成自己权力的现实且应当行使。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包含债款人的一切债款人,只需其契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款人可独自-行使,也可一起行使。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债款人代位权的客体,包含债款人一切的产业性权力,但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行使的办法。传统的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完成,亦可依诉讼外的方法完成,但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仁慈管理人的留意责任,不得危害债款人的利益。二、我国法令关于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其第四部分对代位权作了具体的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