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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8:51
法定制止背书是指依据《收据法》的规则而制止背书转让的景象。因为法律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而,假如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法转让的,应当承当汇票职责。《收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汇票被回绝承兑、被回绝付款或许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汇票职责。
依据这一规则,法定制止背书的景象有三种:
一是被回绝承兑的汇票。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回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要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假如付款人对汇票回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位置,不承当付出收据金额的职责,因而,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获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回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认,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回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获得收据金额;假如其将这种收据转让的,受让人获得该汇票时,也只能经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获得收据金额。
二是被回绝付款的汇票。
这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许业现已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回绝的汇票。被回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职责,可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回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完成。假如持票人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受让人虽然也能够获得付款请求权,但完成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收据法》便制止将该种收据再行背书转让,假如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当汇票职责,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是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这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是法律规则的由收款人或许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收款人或许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假如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熟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而,《收据法》便规则不允许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不然,受让人的利益就可能遭到危害。背书人以背书将该种收据进行转让,应该承当汇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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