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6:17案情:
2010年11月29日夜,刘某驾驭从谷某处借来的轿车由南向北行进时,与骑电动车的于某相撞,致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确定,刘某因为超速,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则,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因为当事人对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于某将刘某、谷某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为刘某的差错导致于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于某无职责,该确定并无不当。刘某与谷某系借用联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则,谷某在本事端中不承当补偿职责。按照《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66条第1款之规则,刘某承当100%的补偿职责,于某的恳求首要应由保险公司在轿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职责险限额内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丢失等,剩下部分由刘某承当补偿职责。终究,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补偿于某各项丢失1.7万余元;其他丢失由刘某承当。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端(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丢失的事情。交通事端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形成的;也可所以因为地震、飓风、山洪、雷击等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