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2:41
民间假贷胶葛债权人的权力怎样得到保护
能够先洽谈再调停最终申述
2012年9月,原、被告系同一单位上班的搭档,被告吴某向本案原告告贷12万用于经商资金周转,原告赞同告贷,当日原告从工商银行取出现金6万交于被告、其他6万原告通过银行卡转帐到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12万元借单一份,两边口头约好告贷利息2分,告贷期限6个月。约好的还款时刻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屡次催收无果,原告托付本律师申述至法院。
2013年5月15日接案后,本律师敏捷收集相关依据,制造相关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2013年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法院承认被告2012年9月向原告告贷并出具5万元的借单事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字的借单为证,其债权债务联系清晰,该假贷联系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口头约好的2分告贷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用了原告署理人(本律师署理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告贷12万元,并从2013年某月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借款利率核算至实行完本金之日止。本案民事履行阶段现已完结。当事人用法律武器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当事人顺畅拿到钱款。
能够先洽谈再调停最终申述
2012年9月,原、被告系同一单位上班的搭档,被告吴某向本案原告告贷12万用于经商资金周转,原告赞同告贷,当日原告从工商银行取出现金6万交于被告、其他6万原告通过银行卡转帐到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12万元借单一份,两边口头约好告贷利息2分,告贷期限6个月。约好的还款时刻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屡次催收无果,原告托付本律师申述至法院。
2013年5月15日接案后,本律师敏捷收集相关依据,制造相关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2013年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法院承认被告2012年9月向原告告贷并出具5万元的借单事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字的借单为证,其债权债务联系清晰,该假贷联系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口头约好的2分告贷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用了原告署理人(本律师署理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被告归还原告告贷12万元,并从2013年某月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借款利率核算至实行完本金之日止。本案民事履行阶段现已完结。当事人用法律武器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当事人顺畅拿到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