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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借款形成的坏账准备应该如何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2:55

问:我公司是一家轿车制作企业,2005年曾经,我公司原国有股东先后从公司告贷1300余万元,因该股东除具有我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济实体,且诉讼案子不断,因而我公司于2005年采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定见,对该国有股东应收金钱全额计提坏账预备,并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l300万元坏账预备作为交税调整添加项,交纳了企业所得税。
2007年2月该国有股东将我公司股权转让,当地政府清晰该股东所欠我公司金钱不再归还。现该股东已无任何经济归还才能,行将宣告破产,该笔欠款构成实践坏账丢失。请问我公司实践构成的这笔坏账丢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如能够扣除,我公司应怎么操作?
答:《企业产业丢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3号)第二十条规则:“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作的坏账丢失请求税前扣除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
(包含被政府责令封闭)、撤消工商营业执照、逝世、失踪,其剩下产业或遗产的确缺乏清偿;(二)债款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标明已无力清偿债款;
(三)契合条件的债款重组构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役及世界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要素影响,的确无法回收的应收金钱。”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清晰,对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金钱,有败诉的法院判定书、裁决书,或许胜诉但无法履行或债款人无偿债才能被法院裁决终(中)止履行的,根据法院判定、裁决或终(中)止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为丢失。
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金钱,企业有依法催收商量记载,承认债款人已资不抵债、接连三年亏本或接连中止运营三年以上的,并能确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事务来往,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揣度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确定为丢失。
你公司的应收账款现已逾期三年以上且告贷方已无经济归还才能,你公司应在“企业有依法催收商量记载,承认债款人已资不抵债、接连三年亏本或接连中止运营三年以上的,并能确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事务来往,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揣度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基础上,确定为产业丢失,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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