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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获得该笔拆迁补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3:38

原告系农人, 2000年4月将搁置多年的砖瓦木结构瓦房 4间以每间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亲属即被告,当年4月25日,两边缔结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 2001年6月,被告将四间房子改建成三下两上高楼。 2002年5月,国家由于国道扩宽改造,被告寓居的房子被拆迁,被告一次性取得补偿款 17万元。 2004年 5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得知后要求与被告平分 17万元未果,故申述要求判令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念:
1 、原被告尽管悉数履行合同悉数责任,但两边未就房子所有权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所以房子所有权没有发作搬运,房子生意无效,两边彼此返还,被告现已对房子进行了改建,实践返还房子现已不或许,故应当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2 、被告系在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高楼,依据相关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违背规则,合同无效,但原告应当从 2000 年4 月25 日 交给房子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遭到损害,至2004年 5月才建议合同无效,现已超越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赞同第二个观念中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规则,应当确定生意合同无效,对该补偿款应当考虑被告对房子改建后构成的增值要素和投入,少分或许不分给原告。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对第一种观念,我国《合同法》规则了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强行性规则即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包含强制性规范与制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条款指令当事人作出必定行为的规范;制止性规范是指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条款指令当事人不作出必定行为的规范。我国法令没有对强制性规范与制止性规范作出差异,故违背了强制性及制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对违背制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咱们不难理解,就像缔结生意国家制止的毒品的合同无效相同,只需触犯了法令制止性规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可是对违背了法令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是否无效值得讨论,国家《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的规则 “乡村居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居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35条规则 “乡村乡民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购买乡村乡民房子的农户应当契合请求建房用地条件。 ”依据前述规则,乡村私有房子生意,由于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求有关部门同意,违背了相关规则,合同或许无效。但咱们知道未发作产权过户与生意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意合同无效当然不能发作产权搬运,但未发作产权搬运的原因未必便是合同无效所造成的,从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动身,确定未处理产权挂号的合同无效,明显不当,由于一旦确定生意合同无效,其成果对买受人极为晦气。买受人根据诚笃信用准则信任出卖人不会反悔而对房子作出了改建而且付出了很多的投入,一旦确定无效,买受人丢失的不仅是能够测算的丢失,更多的是无法评价的丢失,失去了相等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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