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9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3:55
第三百八十九条 【受贿罪】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
条文注释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行为。给予资产的方法可所以自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当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自动给予资产;也可所以被逼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自动要求、讨取资产的情况下,被逼的交给资产。可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逼交给资产,自己也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与本章规则的大部分违法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片面方面本罪是故意违法,而且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片面意图。
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
条文注释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行为。给予资产的方法可所以自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当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自动给予资产;也可所以被逼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自动要求、讨取资产的情况下,被逼的交给资产。可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逼交给资产,自己也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与本章规则的大部分违法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片面方面本罪是故意违法,而且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片面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