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1:54导读:
住宅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薪酬性,归于薪酬收入的一部分。单位依照规则份额为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本质是给员工增加了部分住宅薪酬。离婚案子中,切割住宅公积金是经常会触及到的一个问题。因为公积金自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约束性,使得切割公积金与切割其他产业有所区别。那么您知道离婚时,住宅公积金怎么处理?
一、住宅公积金在离婚案子中的法令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第五条:住宅公积金应当用于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缔造、翻建。
依据上述规则,可知住宅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有必要是用于购买房子或许对已购房子进行严重修理等景象。假如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员工退休、调集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强制履行公积金与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规则不相符
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对公积金的归集、一切、运作、办理、提取、运用作了清晰规则,其意图是使住宅公积金准则走上规范化、准则化轨迹,以利于住宅公积金的堆集、周转和政策性住宅典当借款准则的树立,是实施住宅分配货币化、撤销员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处理员工住宅问题的重要行动。可见,法令清晰住宅公积金不该成为强制履行的标的物。
民法通则对一切权的权能进行了分化——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从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的规则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归于个人一切,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约束,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假如有契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状况发作,恳求履行人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恳求提取公积金,法院能够要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在此刻协助履行。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履行民事、经济纠纷案子时不得查封、冻住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告诉清晰规则: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履行民事、经济纠纷案子时,不得查封、冻住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则能够得出结论,住宅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归于社会保障资金领域,不具强制履行性。
二、住宅公积金在离婚案子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详细案子时,应一方恳求依法切割另一方名下但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的公积金,契合婚姻法规则。仅仅,在处理触及公积金的案子时,不只要契合婚姻法的规则,还应考虑到法令规则及意图。故在处理此类案子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定(或调停),而不宜对支取时刻作出限制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关于住宅公积金的处理,能够选用以下办法:
关于当事人两边都尚存有住宅补贴或许公积金的,计算出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切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两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平等和住宅公积金的提取需求必定的条件,能够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两边所得资金适当。
关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参半切割。因为住宅公积金的提取需求满意必定条件,因而,法院能够判定(或调停)名下具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法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