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应该如何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1:28
李某向戴某告贷连本带息33万元后,两边从头签定了告贷协议,约好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4倍,因李某未能如期还款,戴某诉至法院。近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告贷本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4倍付出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付出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戴某与李某、被告王某签定《告贷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前期向甲方告贷连本带息33万元整,不能如期归还,经三方充沛洽谈,达到如下协议:“1、从头签定告贷协议,告贷金额33万元整。2、告贷期限5个月,即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止。期间分批逐渐还清,月利按实践结余金额的2%核算。3、保证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如乙方到期不能连本带息归还甲方告贷,保证人承当连本带息的还款职责。4、到期后乙方不能准时归还,或不能全额归还的,乙方应交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核算,每日加收告贷数额的1%。保证人对此也相同承当连带违约补偿职责……”李某付出利息3万元后便以多种托言推脱不再归还。
法院以为,原告建议的告贷本金33万元傍边有3万元系利息,依据法令的相关规则,此3万元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再核算复利。原、被告签定的告贷协议中约好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4倍,违反了有关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对原告建议的超出4倍利率部分利息不予支撑。本案系民间假贷,原告的实践丢失也便是利息丢失,因法院以法令答应的4倍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最大极限地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所以对原告建议的违约金不再支撑。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戴某与李某、被告王某签定《告贷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前期向甲方告贷连本带息33万元整,不能如期归还,经三方充沛洽谈,达到如下协议:“1、从头签定告贷协议,告贷金额33万元整。2、告贷期限5个月,即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止。期间分批逐渐还清,月利按实践结余金额的2%核算。3、保证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如乙方到期不能连本带息归还甲方告贷,保证人承当连本带息的还款职责。4、到期后乙方不能准时归还,或不能全额归还的,乙方应交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核算,每日加收告贷数额的1%。保证人对此也相同承当连带违约补偿职责……”李某付出利息3万元后便以多种托言推脱不再归还。
法院以为,原告建议的告贷本金33万元傍边有3万元系利息,依据法令的相关规则,此3万元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再核算复利。原、被告签定的告贷协议中约好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4倍,违反了有关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故对原告建议的超出4倍利率部分利息不予支撑。本案系民间假贷,原告的实践丢失也便是利息丢失,因法院以法令答应的4倍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最大极限地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所以对原告建议的违约金不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