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2:481.股份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本钱的最小单位,是公司悉数本钱分红的持平比例。它是确认股东权力职责巨细的根底。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以股票方式呈现。《公司法》第129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持平。”股份具有以下特色:
(1)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本钱的本钱。其他类型的公司,无论是有限职责公司仍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本钱,都不能用股份的称号和作为计量单位。
(2)股份具持平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共同,每一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力和职责持平。
(3)股份具可发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手法。在公司建立前,它以认股方式发行,所认股份总额为公司本钱总额;在公司建立后,它以股票的方式发行。股份能够在发起人内部发行,也能够向社会公众揭露发行。
(4)股份具不行分性。股份是公司本钱的最小持平单位,不行再分。
(5)股份具可转让性。股份能够自在生意和转让。除特别规则外,股东只需持有股份,该股份就能够转让,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所决议的,由于股东的权益随股份的转让而搬运,而公司的本钱不随之改变。
(6)股份职责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所承当的职责仅限于股份的金额,即只负有限职责。
(7)股份的有价证券性。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股份即以股票方式呈现,以证明股东对股份的权力和便于股份的转让。股票是股份的证券方式,股份所代表的权力及职责均记载于股票之上,它能够像其他有价证券那样自在转让、流转,合法获得股票者即获得公司的股份权。
2.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具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是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力和职责联系的一种凭据。马克思说:在本钱主义社会,股票是“对股份本钱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29页。)我国《公司法》第129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纳股票的方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据。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股票是一种权力职责证书。股东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权力共享公司的利益,参加公司的决议计划和办理,一起也要承当公司的职责和危险。
(2)股票是一种票式证券。股票是代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详细方式,标明所具有的详细比例。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令的要求,如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则股票要由董事签名并经有关机关审查核准、挂号方可发行,不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