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8:43起浮典当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准则,具有明显的英美法特色,遍及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首要规则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一致商法典》中。因为起浮典当的特别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别担保对待,一般规则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起浮典当准则规则于《企业担保法》中。我国《香港公司法令》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起浮典当的规则。
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关于起浮典当准则的详细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榜首,起浮担保权的当事人。有资历建立起浮担保权的债款人有必要是依法建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安排不能建立。并且, 债款人只能以自己的悉数财物建立起浮担保权。
第二,起浮担保权的内容。担保人的权力首要有: (1) 公司仍可持续进行运营活动, 其运营活动不受建立起浮担保权的影响; (2) 公司有权为持续运营意图在担保产业上建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 如建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 (3) 公司有权自在处置担保产业, 而不用事前获得担保权人的赞同。其首要责任有: (1) 妥善保管、合理运营公司一切的产业; (2) 依照规则的用处运用借款; (3) 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 (4) 合同规则的其他责任。如担保权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得在某些重要产业上建立其他担保权, 非经债权人赞同不得贱价出售公司产业等。担保权人的首要权力有: (1) 有权依据约好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和运用借款的状况; (2) 如期回收借款及利息; (3) 当债款人逾期不能实行或有违背合同约好之行为的景象时, 有权行使担保权。其责任首要是按约好供给借款。
第三,起浮担保权的挂号。依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则, 公司建立起浮担保有必要进行挂号, 不然无效。在英国, 建立有专司公司挂号的注册官。依据1989 年批改的《公司法》第94 条规则:“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以为方式适宜的挂号册, 来挂号公司产业供给的担保。”进行挂号是公司的法定责任, 在建立起浮担保权时公司有必要把签署的债款担负的特定材料连同担保文件一同交付给担保权人, 由担保权人担任进行挂号。依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担保权人应在发生债款担负之日起5 个星期内将挂号的有关材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挂号。
第四,起浮担保权的无效。依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则, 下列景象下建立的起浮担保权无效: (1) 未经公司注册官的挂号;(2) 公司在建立起浮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 且公司在建立起浮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才能。债权人获得起浮担保权后, 可根据下列景象行使担保权: (1) 公司中止经营或进入清算; (2) 担保人托付接管人或请求法院指定接管人; (3) 债款人违约, 不能如期实行债款。当担保人在建立起浮担保的单个产业上再建立固定担保权, 如典当权、质权时, 其效能优先于原建立的起浮担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