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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8:33
反诉是一种特别的诉,是本诉被告为对立原告的诉讼恳求提出的独立的反恳求,用以到达抵销、吞并原告诉讼恳求而使之部分或悉数失掉效果的意图。这种反恳求虽然与原告的诉讼恳求有亲近的联络,但它自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除而消除。反诉提出后,即便本诉的诉讼恳求被抛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依然对反诉的诉讼恳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一、反诉的主体
由于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的同一性特征,导致在只能是债款人对债款受让人提出反诉,当然还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可是如此一来,对债款受让人来讲有极不公平的,商场买卖是有危险的,债款受让人受让债款自身是存在必定的危险的,但这种的危险仅仅该债款自身瑕疵及债款人付出才能的危险,也便是本诉的危险,但他底子不能预知跟该债款相联络的其它危险,也便是反诉的危险,由于他不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买卖的参与人。但由于债款人的反诉,债款受让人极有或许要替债款人承当债款,使原本有限的债款受让或许面对无限的债款承当的危险,而债款受让人在承当债款人的债款后只能向债款人追偿,这对债款受让人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且这样的法令结果打破了债款转让与债款承当的边界,有违法令建立独立建立债款转让的立法初衷,由于债款转让与债款承当是两个不同的法令行为,其收效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二、反诉权的确定
由反诉提出的条件能够看出,要确定在这种因债款转让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中,债款人是否有反诉权,最重要的便是要确定本诉与反诉是否存在牵连法令联络,也便是要确定债款受让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何种法令联络。假如债款受让人与债款人之间归于债款转让法令联络,那么债款人就不能根据其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络对债款受让人提出反诉,由于究竟债款受让人仅仅受让债款人的债款,他并没有受让与此债款有关的债款。假如债款受让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络仍为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络,那么债款人则可根据其与债款人之间法令联络向债款受让人提出反诉。
三、反诉权的确定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议了只要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假如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然只能另行申述。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统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而且要使用本诉的程序同时审理,因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统辖权能够根据牵连统辖而取得,但假如反诉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则无权统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兼并审理。假如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一般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兼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联络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完成上述意图。所谓存在牵连联络,是指两者存在法令上或事实上的联络。法令上的牵连包含两者源于同一法令联络或许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令联络。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债款转让中反诉的主体及确定从哪些方法来判别”,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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