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6:17
跟着两岸经济、文明等各方面的交流越来越亲近,也有很多人两岸居民通婚了,比方吴奇隆刘诗诗、陈晓陈妍希等闻名的两岸通婚爱人便是其间的代表。那么,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有哪些特别的规则?看看听讼网小编搜集的资料。
依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挂号,应当两边一起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
请求离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2)自己的成婚证;(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请求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用游览证件;(2)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成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
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订立的;(2)一方要求离婚的;(3)两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许两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挂号请求后,应当依法查看,契合条件的,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处理的挂号。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挂号条件,招摇撞骗、骗得离婚证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离婚挂号。
依据内地法令,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成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必要是日子寓居在我国大陆的我国公民和日子寓居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两边有必要到日子在我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④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2.台湾一方:
①《台湾居民交游大陆布告证》或其他游览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用期三个月。
④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⑤在大陆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
⑥在香港、澳门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许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⑦在外国接连逗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⑧大陆居民赴台久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两边中一方或两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两边中一方或两边丧偶的,应出具逝世证明书。
逝世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而有问题,想要具体了解的你能够在线与听讼网律师一对一交流。
依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挂号,应当两边一起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
请求离婚挂号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2)自己的成婚证;(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请求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1)《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用游览证件;(2)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成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
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订立的;(2)一方要求离婚的;(3)两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许两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挂号请求后,应当依法查看,契合条件的,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处理的挂号。请求离婚挂号的当事人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挂号条件,招摇撞骗、骗得离婚证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离婚挂号。
依据内地法令,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成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必要是日子寓居在我国大陆的我国公民和日子寓居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两边有必要到日子在我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④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2.台湾一方:
①《台湾居民交游大陆布告证》或其他游览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用期三个月。
④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⑤在大陆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
⑥在香港、澳门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许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⑦在外国接连逗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⑧大陆居民赴台久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两边中一方或两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两边中一方或两边丧偶的,应出具逝世证明书。
逝世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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