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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2:52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评论别离以论坛和会议的方法打开,中心参加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和法学界。最高人民查看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保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仍是以三审终审的方式完成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加死刑复核?这些问题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定实施监督的一种特别程序,由合议庭实施书面审。
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子的核准程序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履行,而后者一起是一些死刑案子的二审组织。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乃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
“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举行的东莞论坛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主张。
在东莞论坛举行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宣布《告诉》,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子重要现实和依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子,一概开庭审理;并活跃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一切死刑第二审案子实施开庭审理。
最高检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集合武汉,举行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这次会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向外界泄漏。这个会议的次日,11月19日,北京市人民查看院延庆培训基地,《我国法学》杂志社和我国人民大学诉讼准则与司法变革研讨中心一起举办了一场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专家在这个研讨会上进行了面临面的讨论。
两方的代表人物别离是最高检研讨室副主任陈国庆,最高检查看理论研讨所所长张智辉教授;以及最高法研讨室副主任胡云腾教授,原最高法研讨室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
“查看机关能否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要害便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确定,也便是复核程序到底是审判程序仍是行政审判活动。”张智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这个观念。张指出,最高法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查看机关能否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在当时法令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以行政化方式隐秘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查看机关和被告人两边都难以有用参加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
而周道鸾教授的中心观念是死刑复核没有必要实施开庭审理:“查看机关在榜首、二审中已充沛宣布了定见,假如再开庭审理,全面听取各方定见则等于是实施‘三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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