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上班途中车祸丧生 工厂能否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7:38案情:
2011年3月,曾某入职东凤镇一家石油制品厂做保安,担任宿舍楼大门晚上的看守作业。2012年2月12日晚8时许,曾某打卡后,需求横过马路到工厂的另一厂区上班,在这个过程中,与谢某某驾驭的电动自行车发作磕碰。事端形成曾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逝世。这以后。工厂向曾某的亲属付出了逝世赔偿金1.6万元,一起付出了曾某亲属在处理曾某后事期间的住宿费6500元。
曾某的亲属不满意这个成果,这以后在与厂方交涉时遭到回绝,所以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述。曾某亲属以为,曾某是工厂的职工,工厂应该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付出其相关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恳求法院判令工厂依照上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16年的规范,向曾某的亲属付出逝世赔偿金。包含其他费用在内,总计索赔金额为41万多元。
曾某所作业的工厂是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吴某某辩称,曾某现已64岁,系冒用别人身份证件入厂,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作为一个64多岁的白叟,其自身便是被抚育的目标,其3个孩子均已成年,其遗孀应由其孩子承当抚育职责,因而不该要求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抚育人的生活费。并且,没有依据标明曾某的逝世归于工伤事端。所以恳求法院驳回曾某亲属的诉求。
法院判定:
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付出相关费用
法院以为,尽管《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规则了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或现已享用了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该法令。可是,假如该劳作者受聘到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人身损伤的,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法令的规则付出相关费用。
本案中,曾某是在作业时间因实施作业职责横穿马路遇害,其逝世是因作业原因遭到的人身损伤。尽管曾某入职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纪,但并未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亲属有权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条款,要求工厂付出相关费用。并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付规范与劳作者的身份和年纪无关。
据此,一审判定曾某作业的工厂应付出曾某亲属补偿41万余元,若工厂的产业不足以付出此项费用,由吴某某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不是劳作胶葛而是一般民事胶葛
在社会上,到达或超越法定退休年纪而被用人单位聘任的状况并不稀有。跟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到来和人们健康水平的增加,这种状况预计会愈加遍及。所以,本案的判定关于相似状况供给了一个可资学习的事例。
从法令上看,清晰的是曾某这种状况不归于劳作胶葛,而归于一般的人身损伤胶葛,从程序上讲,它不走劳作争议程序而实施一般民事胶葛的程序。别的一个重要的不同在于,劳作胶葛是无差错职责,只需承认劳作者是因工伤亡,即便劳作者有差错,用人单位就得承当悉数职责。一般人身损伤胶葛则是一种差错职责,即需求依据当事人的差错程度承认职责分管份额。
本案中,曾某冒用别人身份证件尽管是一种差错,可是,这种差错只或许导致劳作联系无效,而与其因车祸逝世无直接因果联系,所以这一点不是工厂免责或减轻职责的理由。
相关法令知识:
依据我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条规则,劳作争议的规模是: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施、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