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7:31三亚市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分配缴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分配缴库处理,切实落实《财务部、疆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出入处理办法〉的告诉》(财综〔2006〕68号)的精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出入处理的告诉》(国办发〔2006〕100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征收与运用处理作业的告诉》(琼府〔2006〕26号)等有关规则,结合三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务部分详细担任全市土地出让金出入处理作业,市土地行政处理部分详细担任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作业。其他部分和单位(含各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一概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征收土地出让金,一致运用省财务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过非税收入处理体系征缴,实施银行代收,金钱全额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务专户。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处理部分与土地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认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告诉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依据缴款告诉书规则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用非税缴款书按规则时刻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级非税收入财务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则悉数付清地价款后,市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向其发放土地运用证书。对未按合同约好付清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处理部分不予处理土地挂号,不得发放土地运用权证。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运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同意文件等规则及时足额交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未如期交纳部分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同时缴入当地国库。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市财务部分设“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非税收入财务专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将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并按出让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区分宗地本钱、各项应提基金和应缴费用,净收益缴入当地国库及专设账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财务专户后,别离依据中心、省及我市的相关文件规则按以下规模开销:
1. 上缴新增、搁置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依照《财务部 疆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方针等问题的告诉》(财综〔2006〕48号)和省疆土环境资源厅的《新增、搁置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预缴款告诉书》,按42元/M2的标准将新增、搁置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上缴到省疆土环境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