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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7:39

假如企业修正其他债款条件.如削减债款本金、削减债款利息等,债款人应
当依照付出的债款清偿额低于债款计税根底的差额,承认债款重组所得;债款人
应当依照收到的债款清偿额低于债款计税根底的差额,承认债款重组丢失。假如
承认的应交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50%以上,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事例举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8000万元债款,其间本金7000万元,利息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项债款的清偿达成协议如下:乙公司革除甲公司的利息,甲公司向乙公司付出现金7000万元。甲公司当年的应交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在该笔买卖中,甲公司应当承认债款重组所得:8 000-7000=1000(万元);承认的债款重组应交税所得额占当年应交税所得额的份额为:1000÷1 500×100%=67%。甲公司能够将该应交税所得额分5年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债款重组当年,甲公司就该债款重组需求承认应交税所得额为:1000÷5=200(万元)。甲公司该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为:1500-1000 200=700(万元)。乙公司应当承认债款重组丢失:8 000 -7 000=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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